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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细则 (宁委办发[2002]34号)
为规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权威、有效、顺畅、快捷的公共信息和突发事件新闻传播及沟通渠道,进一步加强对新闻舆论的引导,现对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实施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宁委办发[2002]34号),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管理和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具体实施。
第二条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区县均须设立新闻发言人。各级新闻发布以新闻发言人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地区、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应在以下人员中产生:
1、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新闻发言人,分别由各自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担任;
2、市级机关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处以上干部担任;
3、各区县的新闻发言人,由区县委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区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以下素质: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情况及业务,知识面开阔;
3、作风正派,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4、语言流畅,普通话水平达标,有一定的外语口语基础;
5、仪表端庄,有良好的气质。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须参加市委宣传部组织的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研讨班,学习、掌握新闻发布的有关专业知识,了解、熟悉新闻传媒运作的程序及要求,提高新闻发布的技巧和水平。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日常的新闻发布和媒体接待。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或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就全市或本部门、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件、突发事件、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需要向新闻媒体通报的事项提出年度、阶段及临时新闻发布申请,报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
1、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2、各区县、市委各部门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3、市政府各部门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
4、市法院、市检察院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经市委宣传部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
5、各类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经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领导小组审批后,均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配合实施。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市及市级机关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时间相对固定为周三,如遇特殊情况,作临时发布;各区县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相对固定为周二或周四下午。每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以30—60分钟为宜,其中回答记者提问时间不少于一半。
第十条 市及市级机关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地点固定为南京广电大厦(白下路358号)9楼新闻发布厅;区县新闻发布会的地点可定在南京广电大厦,也可自定。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介绍新闻发布议题及新闻发言人;
2、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3、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准备由新闻发言人负责,通常包括:
1、新闻发布稿;
2、有关新闻素材;
3、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4、必要的资料索引。
第十三条 设立新闻发布会专门网页。在中国南京网定期预告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消息,及时公告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第十四条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
1、市属媒体:南京日报、南京人民广播电台、南京电视台、金陵晚报、今日商报、江苏商报、龙虎网、金陵望、十八频道
2、省属媒体:新华日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江苏电视台、江苏教育电视台、扬子晚报、南京晨报、江苏经济报、江苏工人报、江苏法制报、中国江苏网
3、中央媒体及所属报刊: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
4、部分外宣及港澳台媒体:中新社、中国日报、香港大公报、香港商报、香港文汇报、澳门莲花卫视
第十五条
加强对新闻发布会的报道。市属各媒体要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道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及时商请中央及省属媒体给予充分报道。
第十六条 加强对新闻发布会的管理: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对新闻发布会建立监督机制。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区县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以市级机关各部门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宣传部通报。
2、市委宣传部对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所有新闻单位及记者进行登记和管理,对违反要求刊发虚假新闻的新闻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